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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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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45號 原   告 茗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 堅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      陳羿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因被 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 請即視為起訴,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参萬捌仟壹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参萬零壹佰零陸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,原告應再 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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