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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同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鳳嬌即金盛工程行、林冠華即源益工程 行、助達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3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壹佰捌拾叁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 佰貳拾肆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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