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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林營造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350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939,484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,1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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