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50號
上 訴 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光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林營造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350
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939,484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5,159
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