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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遠 被上 訴 人 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 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6 月2 日裁定令其於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 4 年6 月5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可參, 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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