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50號
上 訴 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光遠
被
上 訴 人 辰林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國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
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4 年6 月2 日裁定令其於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
4 年6 月5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上訴人
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
可參,
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