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2號
上訴人 謙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吳雪
被
上訴人 宥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37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
貳萬玖仟玖佰零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
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