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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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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72號 原   告 宥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 米承文律師 被   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      林育丞律師       林昶燁律師       莊正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 六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謙信企業有限公司」記載,應更正 為「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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