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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74號 原  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訴訟代理人 翁真真      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伍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 柒佰叁拾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 應補繳伍仟貳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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