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4號
原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文昌
訴訟代理人 翁真真
吳宜財
律師
複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茂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伍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伍仟
柒佰叁拾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
應補繳伍仟貳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