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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正文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立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鴻漢工程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75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83,69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7,38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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