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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手網電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錄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債務 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、部 分敗訴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,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14,305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,3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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