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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鈺機械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6 萬85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 787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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