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9號
上 訴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許清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鈺機械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
債權存在
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6 萬85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
787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