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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400號 原   告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鼎室內裝修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1616萬9181元,應繳   裁判費新臺幣15萬4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  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5萬3796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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