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00號
原 告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美玉
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
律師
溫思廣律師
複 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
被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
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
複代 理人 吳俊達律師
林晉佑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
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
承攬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(下
稱業主)「王朝大酒店725間客房裝修工程」後,
兩造簽訂
工程發包
承攬契約書(下稱
系爭契約),由被告將其中傢俱
工作及窗簾工作(下稱系爭工程)分包予原告,履約
期間被
告曾辦理追加工程,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及追加部分,並經
被告所屬人員李國德先生簽收確認,
爰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
5項及
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
報酬新臺幣(下同
)1616萬9181元等語。被告則以:系爭契約約定,系爭工程
須
俟業主驗收合格後原告始得請求報酬;然經業主驗收後發
現系爭工程存有「書桌椅斷腳、茶几斷腳(結構支架)」、
「書桌椅結構搖晃」、「沙發泡綿不實、車線歪縫」、「書
桌椅背偷工減料造成鬆脫斷落」、「窗簾未具備防焰
認證」
等情,應認系爭工程驗收不合格,是原告請款條件未成就;
且業主更以驗收不合格,要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及賠償
損失6925萬4149元。是縱原告本件請款條件成就,被告亦得
以對原告之
損害賠償及
瑕疵擔保責任
債權與原告主張之報酬
債權為抵銷,茲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於原告請求金額範圍
內,提出抵銷之
抗辯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系爭工程為被告與業主之工程承攬契約之一部分,而
原告交付之系爭工程,於被告與業主間之工程承攬契約驗收
時,對於系爭窗簾工程與傢俱工程認存有瑕疵之情事,有王
朝大酒店之工程款給付表附卷為憑(詳本院卷第34頁至第41
頁),且業主亦因此對被告提起訴訟,現由本院以102年度
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在案,此亦有該業主訴
狀在卷為憑(詳本院卷第63頁及第186頁),並經告知原告
該訴訟在案(詳本院卷第194頁)。又對於原告請求之本件
工程款,被告主張瑕疵損害賠償款項之抵銷,且對於該等工
程瑕疵部分於前開事件
聲請鑑定(詳本院卷第278頁),該
項鑑定內容,為被告於本件抗辯系爭工程瑕疵及行使抵銷權
之必要
舉證責任,為免訴訟程序之浪費,且本件被告之
前揭
抗辯是否可採,復以前開事件訴訟所認定之被告
損害賠償責
任是否成立為據,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
必要。
五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