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400號 原   告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      溫思廣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被  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 理人 吳俊達律師       林晉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 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承攬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(下 稱業主)「王朝大酒店725間客房裝修工程」後,兩造簽訂 工程發包承攬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由被告將其中傢俱 工作及窗簾工作(下稱系爭工程)分包予原告,履約期間被 告曾辦理追加工程,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及追加部分,並經 被告所屬人員李國德先生簽收確認,爰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 5項及民法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報酬新臺幣(下同 )1616萬9181元等語。被告則以:系爭契約約定,系爭工程 須俟業主驗收合格後原告始得請求報酬;然經業主驗收後發 現系爭工程存有「書桌椅斷腳、茶几斷腳(結構支架)」、 「書桌椅結構搖晃」、「沙發泡綿不實、車線歪縫」、「書 桌椅背偷工減料造成鬆脫斷落」、「窗簾未具備防焰認證」 等情,應認系爭工程驗收不合格,是原告請款條件未成就; 且業主更以驗收不合格,要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及賠償 損失6925萬4149元。是縱原告本件請款條件成就,被告亦得 以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及瑕疵擔保責任債權與原告主張之報酬 債權為抵銷,茲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於原告請求金額範圍 內,提出抵銷之抗辯等語。 三、經查,系爭工程為被告與業主之工程承攬契約之一部分,而 原告交付之系爭工程,於被告與業主間之工程承攬契約驗收 時,對於系爭窗簾工程與傢俱工程認存有瑕疵之情事,有王 朝大酒店之工程款給付表附卷為憑(詳本院卷第34頁至第41 頁),且業主亦因此對被告提起訴訟,現由本院以102年度 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在案,此亦有該業主訴 狀在卷為憑(詳本院卷第63頁及第186頁),並經告知原告 該訴訟在案(詳本院卷第194頁)。又對於原告請求之本件 工程款,被告主張瑕疵損害賠償款項之抵銷,且對於該等工 程瑕疵部分於前開事件聲請鑑定(詳本院卷第278頁),該 項鑑定內容,為被告於本件抗辯系爭工程瑕疵及行使抵銷權 之必要舉證責任,為免訴訟程序之浪費,且本件被告之前揭 抗辯是否可採,復以前開事件訴訟所認定之被告損害賠償責 任是否成立為據,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。 五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