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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400號 原   告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被   告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      林晉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 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03年 9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茲查明該民事 案件業已終結,業經本院調閱全卷核閱無誤,本件已無停止訴訟 程序必要,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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