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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401號 原   告 盛固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吳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595,94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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