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
原 告 築屋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惠娟
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
律師
複 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
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
訴訟代理人 王承緯
陳錦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
,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