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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、部分敗 訴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,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94,939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,8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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