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竹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、部分敗
訴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,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
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94,939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17,8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