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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  告 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 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      張喬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,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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