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4號
原 告 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美玉
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
律師
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法定代理人 沈世宏
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
張喬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
十分,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