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5號
原 告 林柏賢
訴訟
代理人 簡坤山
律師
被 告 名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
被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所
為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林伯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
林柏賢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