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  告 林柏賢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  告 名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被  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所 為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林伯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 林柏賢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