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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     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郁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66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肆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貳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  月 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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