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
務中心
法定
代理人 洪龍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郁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66
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肆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貳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,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