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4號
上 訴 人 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國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
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振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