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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 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振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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