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4號
上 訴 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建字第
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參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振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