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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喜思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容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311,009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,1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素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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