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6號
上 訴 人 喜思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子容
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登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
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311,00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1,1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簡素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