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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86號 原   告 中華威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倉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不服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11萬88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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