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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法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法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烱松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,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,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 會之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教育局於民國80年2 月5 日以(80)北市教四字第02848 號函設立許可在案,並 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,為健全相對人之會 務運作相關事項,經相對人於100 年11月25日以第7 屆第3 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件對照 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。因涉及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,爰 依民法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,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捐助 章程、相對人董事會第7 屆第3 次董事會議紀錄、台北市教 育局100 年12月20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等件為 證,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,與該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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