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87號
聲 請 人 陳烱松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
上列
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
暨組織
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,准予變更如
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
遺囑定
之,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
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
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
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
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
,變更其組織,
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
會之董事長,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教育局於民國80年2
月5 日以(80)北市教四字第02848 號函設立許可在案,並
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,為健全相對人之會
務運作相關事項,經相對人於100 年11月25日以第7 屆第3
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件對照
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。因涉及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,
爰
依民法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,
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捐助
章程、相對人董事會第7 屆第3 次董事會議紀錄、台北市教
育局100 年12月20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等件為
證,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
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,與該財團
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
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余富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