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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海商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海商字第20號 原   告 吉本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達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 被   告 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被   告 LUCKYSTAR SHIPPING HK COMPANY LIMITED(即佰       樂海運(香港)有限公司)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威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 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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