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20號
原 告 吉本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啟達
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
律師
被 告 友聖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
被 告 LUCKYSTAR SHIPPING HK COMPANY LIMITED(即佰
樂海運(香港)有限公司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威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件尚有續行
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
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