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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海商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 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即上銀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)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  告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群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所為 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關於「複代理人萬哲源律師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複代理人宋易達律師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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