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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海商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  告 上海沛強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芝霞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複代理人  劉嘉宏律師 複代理人  鄭旭峯 被   告 芝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中龍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亦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,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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