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5號
原 告 上海沛強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芝霞
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
複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
複代理人 鄭旭峯
被 告 芝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中龍
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
訴訟代理人 曾亦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
二十分,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