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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海商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   告 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   告 彥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 許,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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