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25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高榮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立大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萬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