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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消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原  告 高榮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大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萬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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