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林冠伶
代 理 人 林淑娟
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
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附件:
一、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卻租屋居住
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○號5樓之原因,並與何人共
同居住、共同分攤房屋租金情形或比例為何?是否與共同居
住人共同分攤水、電、瓦斯、市○○○路費?如是,分攤情
形或比例為何?並請提出房屋租金繳納證明、水、電、瓦斯
、市○○○路費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。
二、聲請人自何時起經營今夜歡小吃店?何時結束營業?營收情
形為何?營業支出情形為何?請提出向國稅局報稅資料、國
稅局核稅資料或其他營收帳冊、單據等相關證明資料。
三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(含薪資
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,除註明其種類、附完整清
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。
四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、津貼,請說明每月領
取金額及領取期限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政府機關補助
公文、轉帳交易明細等)。
五、請說明自100年11月起
迄今,聲請人除先後任職於九龍美食
坊、震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震怡公司)外,有無其他收入
來源?如有,請說明收入來源(含薪資、佣金、獎金、補助
金、營利所得等),即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,請提
出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薪資單、薪資袋、公司或雇用人出
具之文書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),並提出任
職於九龍美食坊、震怡公司之薪資證明、薪資袋或薪資轉帳
明細。
六、聲請人是否有民間
債權人,如有,積欠之債務為何?並請提
出所有
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(含民間債權人)與民間債權人
之借貸證明文件(如借貸契約等)。
七、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、保險費用繳納證明(
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)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
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現有
強制執行案件、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
號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法院強制
執行命令或公文
)。
九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