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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 林冠伶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,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: 一、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卻租屋居住 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○號5樓之原因,並與何人共 同居住、共同分攤房屋租金情形或比例為何?是否與共同居 住人共同分攤水、電、瓦斯、市○○○路費?如是,分攤情 形或比例為何?並請提出房屋租金繳納證明、水、電、瓦斯 、市○○○路費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。 二、聲請人自何時起經營今夜歡小吃店?何時結束營業?營收情 形為何?營業支出情形為何?請提出向國稅局報稅資料、國 稅局核稅資料或其他營收帳冊、單據等相關證明資料。 三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(含薪資 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,除註明其種類、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。 四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、津貼,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、轉帳交易明細等)。 五、請說明自100年11月起今,聲請人除先後任職於九龍美食 坊、震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震怡公司)外,有無其他收入 來源?如有,請說明收入來源(含薪資、佣金、獎金、補助 金、營利所得等),即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,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薪資單、薪資袋、公司或雇用人出 具之文書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),並提出任 職於九龍美食坊、震怡公司之薪資證明、薪資袋或薪資轉帳 明細。 六、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,如有,積欠之債務為何?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(含民間債權人)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(如借貸契約等)。 七、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、保險費用繳納證明(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)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。 八、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、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 號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)。 九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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