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2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陳慶福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
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附件:
一、聲請人全戶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二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親屬?如有,該扶養親屬有無其他
扶
養義務人,聲請人與其他
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?
如無扶養親屬或該扶養親屬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。
三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、陳樹木99、100、101年度綜合所得稅
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四、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、陳樹木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
(含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,除註明其種類、
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
之日後。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
債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
請債務協商?或是否向
住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
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?如與
債權人協商成立後毀諾,請提
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,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
行有困難之情事;如協商不成立,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
,並說明還款能力與銀行提出還款條件之差距;如於法院或
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,請說明調解事件之案號,如
有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請一併提出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自100年3月起至102年2月止之在職證明(或說
明於何處打工)、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,並說明有無其他收
入如利息、執行業務薪資、營利、租賃、財產交易、競技及
其他收入,請詳實盧列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並請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(例如:公司或機關或個人工作室出具之文書、附完
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)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前曾擔任送貨員之任職公司行號、任職期間及
每月收入數額為何?請提出在職證明、薪資單、薪資袋或薪
資轉帳證明文件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與總杰國際有限公司間之關係為何?如係
僱傭
,請提出僱傭或聘僱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,如係借貸,請說
明借款金額及還款情形為何,並提出借貸契約或還款證明等
相關證明文件。
九、如聲請人前經協商不成立或協商成立後毀諾,請提出協商當
年度及毀諾當年度之收入證明,如在職證明、薪資單,並說
明有無其他收入如利息、執行業務薪資、營利、租賃、財產
交易、競技及其他收入,請詳實盧列各項收入明細並提出並
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公司或機關或個人工作室出具
之文書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)。
十、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並詳實載明聲請前2年每月
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(如膳食費、交通費、水電費、房屋租
金、管理費、醫療費、扶養費或其他必要支出等)及數額,
並提出相關繳費收據證明或轉帳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請說明聲請人之住所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房屋為
何人所有?聲請人與
所有權人關係為何?如係租賃關係請
提出
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證明。
十二、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
十三、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
(如保費繳納收據、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)。
十四、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、津貼,請說明每
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政府機
關補助公文、轉帳交易明細等)。
十五、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,如有,積欠之債務為何?並請
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(含民間債權人)與民間債
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(如借貸契約等)。
十六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
強制執行案件、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
案號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法院強制
執行命令或
公文)。
十七、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
備金之金額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。
十八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