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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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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簡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韋志       方家蓁 被 上訴人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      曾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上訴人應於103年6月5日前就 下列應說明事項所列三點問題具狀提出說明,並將書狀繕本逕送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。 應說明事項: 被上訴人主張印刷統一超商DM之整筆承攬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9,316元,上訴人操作機器之金額為7,728元,則上訴人負 責印刷該DM翻面而有瑕疵之成品共幾張? 被上訴人主張瑕疵之處理方式為「⒈補黑字26,830車,套不準 重印、⒉叫紙重印損壞數量」,重工金額「⒈補字$4,226、 ⒉重印$20,298」,「客戶扣款金額$50,529」,則⒈補黑字 26,830車部分是否均為上訴人所負責印刷?⒉叫紙重印損壞數 量為何?⒊客戶扣款金額50,529元的各項目,是否均屬上訴人 之過失所致? 「黑板掉字嚴重」是否如上訴人所稱係助手洗藥水不慎所造成 ?或客戶提供之製版因印刷而耗損?又「黑板掉字嚴重」若非 上訴人所造成,為何要求上訴人負擔「版費3,150元」?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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