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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2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士盟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存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上訴人 寰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宜 訴訟代理人 吳慎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中華 民國102年8月23日101年度北簡字第169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本院於10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甲、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 伊為管理系統驗證業,從事國際標準驗證之輔導。兩造於民 國100年5月9日訂立輔導合約書(下稱系爭合約),伊即依 約派遣輔導人員至上訴人處,進行ISO14001、ISO28000及AE O教育訓練及系統輔導工作,上訴人因而於100年10月23日通 過ISO14001驗證,伊亦同時開始進行ISO28000及AEO之系統 輔導相關課程及教育訓練。伊依上訴人需求,先於101年4月 10日申請AEO系統驗證,嗣上訴人於同年6月通過AEO驗證, 而與AEO驗證同步進行之ISO28000已完成驗證準備時,上訴 人竟單方停止ISO28000系統驗證,致未通過ISO28000驗證, 然ISO28000及AEO系統驗證係合而為一,無可分割,伊既已 依約進行ISO28000及AEO系統驗證工作,上訴人即應依系爭 合約第3條、系爭報價單,支付第4期輔導費用新臺幣(下同 )190,000元及第4期文件繕打費用20,000元,而聲明: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10,000元。 乙、上訴人抗辯: 系爭合約固約定ISO28000及AEO之輔導期間為同一期程,然 被上訴人輔導工作,僅就AEO驗證而為,並無單獨就ISO2800 0驗證而進行,故本件僅處於AEO驗證之準備階段,尚未著手 於ISO28000之驗證申請,不符系爭合約第3條所定「進行ISO 28000及AEO系統驗證階段時」請款要件。而被上訴人所完成 AEO驗證準備工作,係同時達成ISO28000所需之輔導進度, 此僅為「反射利益」,既非單獨就ISO28000所進行之輔導工 作,其要求上訴人給付僅屬反射利益之ISO28000輔導費用, 並不合理。而目前市場無任何客戶提出ISO28000之需求,且 政府機關標案參與競標之投標資格,亦不要求ISO28000驗證 ,故上訴人此時導入該系統並不具實益,基於情事變更,乃 以102年6月4日補充理由狀終止系爭合約。況被上訴人輔導 工作不符上訴人原始期待及要求,致上訴人憑己力完成AEO 驗證申請,被上訴人應負不完成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,而 賠償上訴人因AEO驗證時程延誤之損害210,000元,並以之為 抵銷。 丙、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,上訴人不服,提起上訴,其上 訴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被 上訴人則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 丁、本院判斷: 壹、兩造於100年5月9日訂立ISO14001、ISO28000、AEO系統輔導 合約書,約定上訴人為加強產品管理制度作業提高製品水準 ,委託被上訴人實施ISO14001、ISO28000及AEO系統輔導作 業,執行輔導所需之費用合計680,000元,分5期支付予被上 訴人;兩造又於同年5月17日訂立報價單(下稱系爭報價單 ),約定ISO14001、ISO28000及AEO文件繕打費用共計90,00 0元,分5期支付予被上訴人;上訴人於100年10月23日通過I SO14001驗證,嗣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於101年6月通過AEO認 證,上訴人已給付第1、2、3期輔導費用及第1、2、3期之文 件繕打費用;上訴人嗣以導入ISO28000系統無實益為由,而 未申請ISO28000驗證各情,有ISO14001、ISO28000及AEO系 統輔導工作合約書、報價單、ISO14001證書、財政部臺北關 稅局101年6月22日北普優字第0000000000號函,且為兩造所 不爭,自應信為真實。 貳、被上訴人主張輔導工作已進行至系爭合約及系爭報價單所載 進行第4期ISO28000及AEO系統驗證階段,上訴人應給付第4 期輔導及文件繕打費用,則為上訴人所否認,而以上詞置辯 ,是本件應審究為:被上訴人輔導工作是否僅就AEO驗證而 為,而未及ISO28000之驗證;被上訴人有無不完全給付之債 務不履行,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上訴人得否以市場已無IS O28000認證之需求,依情事變更原則拒付第4期輔導及繕打 費用;被上訴人依約得否請求第4期輔導及文件繕打費用, 爰分敘如下。 參、卷附兩造訂立之系爭報價單載明:ISO28000及AEO專案輔導 後附之「士盟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ISO28000及AEO輔 導計劃書」(下稱ISO28000及AEO計劃書)第4章「輔導及驗 證時程」,與系爭合約第5條約明:ISO28000及AEO之輔導項 目與作業事項,係分為導入階段、第1階段、第2階段、驗證 階段,輔導期間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,而依 ISO28000及AEO計劃書第5章「輔導內容說明」一段詳敘,IS O28000及AEO推動計畫日程表規劃,分為導入階段、單元展 開階段、管審階段、認證階段,合計4階段,而同章「系統 化的輔導模式」一段,則謂:ISO28000及AEO系統輔導之時 程依序為:安排ISO28000及AEO輔導時間表、宣示推行ISO28 000及AEO,澄清ISO28000及AEO管理觀念,ISO28000及AEO法 規概論訓練及蒐集整理公司需遵守之ISO28000及AEO法令, ISO28000及AEO法規符合度調查,ISO28000及AEO手冊編訂, 按部門權責建立ISO28000及AEO所需文件清單,依照ISO2800 0及AEO要求建立連貫公司實際作業情形之標準化文書系統, 提昇主管與員工ISO28000及AEO認知,全面訓練:公司ISO28 000及AEO管理方向;復酌以同章「教育訓練」明載:被上訴 人為有效落實ISO28000及AEO之推動與執行,應於輔導期間 提供下列訓練課程:1.ISO28000及AEO概況介紹之人員基礎 訓練。2、ISO28000及AEO各要項條文解析與具體說明,3、I SO28000及AEO先期審查。…6、ISO28000及AEO內部稽核人員 訓練,依系爭計劃書內容,可知兩造契約所約定之ISO28000 及AEO輔導期間同一,且被上訴人所執行之ISO28000及AEO輔 導課程、教育訓練係整併實施,而此由卷附被上訴人告知上 訴人訓練課程時間及地點之電子郵件,明載課程名稱為「IS O28000及AEO人員基礎訓練」,及卷附上訴人員工受訓完成 領得之結業證書係示明,「AEO及ISO28000系統內部稽核訓 練課程結業證書」亦可徵佐上訴人輔導及教育訓練係就AEO 及ISO28000驗證併合而為,並非僅就AEO系統驗證為之,上 訴人亦係依此接受AEO及ISO28000驗證之輔導;末參以系爭 合約第3條載明第3期輔導費用,應於「開始進行AEO及ISO28 000系統輔導時」支付,系爭報價單費用一欄則載:第3期文 件繕打費用應於「AEO及ISO28000開始輔導時」支付,而上 訴人並不爭執已支付第3期輔導及文件繕打費用,倘被上訴 人未曾履行ISO28000輔導工作,則上訴人豈會支付第3期ISO 28000開始輔導之輔導及文件繕打費用,是上訴人抗辯:被 上訴人僅輔導AEO驗證,未就ISO28000為之云云,核與前述 事證不符,自無可採。 肆、上訴人僅空泛辯稱: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不符合原始期待及要 求,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云云,惟其就被上訴人之輔導,究 有何不符系爭合約、報價單或輔導計劃書之契約內容本旨之 處,毫未說明,並舉證以徵此節為真,自難信憑;至上訴人 抗辯AEO驗證延誤云云,然細核系爭合約第5條、報價單、輔 導計劃書內容,僅約明輔導期間及認證申請準備時間至101 年5月31日止,並未約明上訴人應於何期日申請或通過驗證 ,即難認有何遲延情事,是上訴人上開抗辯,依約乏據,亦 無足採,是上訴人辯以:被上訴人不完全給付延誤AEO驗證 ,應賠償210,000元而予抵銷云云,委無可取。 伍、按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 果顯失公平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 原有之效果。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此規定可 知,情事變更原則適用要件有三: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、此 變更非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料、依契約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,是上訴人應舉證本件符合此3要件,然上訴人就其所指稱 :市場無任何客戶提出ISO28000之需求,且政府機關標案參 與競標之投標資格亦不需具備ISO28000之驗證一節,除未舉 證此節為實外,亦未舉證該情事變更係於締約後始行發生, 且為上訴人締約時無法預見,其既未舉證符合民法第227條 之2第1項所定構成要件,則其抗辯:系爭合約經上訴人依情 事變更原則以102年6月4日書狀為終止,得拒付報酬云云, 即無可採。 陸、卷附系爭合約第3條載明:第4期輔導費用於進行ISO28000及 AEO系統驗證階段時,支付19萬元,而系爭報價單約明:第4 期ISO28000及AEO之文件繕打費用2萬元,於ISO2800 0及AEO 系統驗證階段時支付;復參酌系爭報價單後附之ISO2 8000 及AEO輔導計劃書載明輔導時程如下:導入階段、第一階段 、第二階段、驗證階段,而驗證階段之輔導項目及作業事項 有:內部稽核訓練、內部稽核全面實施與演練、認證申請準 備,依上開契約約定可知,倘被上訴人所輔導之工作或上訴 人因輔導所踐行作業事項已進行至驗證階段上述內容,則被 上訴人即得依系爭合約第3條及系爭報價單,請求第4期輔導 及文件繕打費用,並不以上訴人已實際向認證機構提出ISO2 8000認證申請為必要,是其抗辯:伊未著手ISO28000認證申 請,不符系爭合約第3條所定付款要件云云,尚無足採。而 被上訴人AEO及ISO28000系統認證輔導工作,係整併實施, 上訴人亦係依此接受認證輔導,已於參、論述綦明,而上訴 人員工已完成內部稽核訓練課程,並取得課程結業證書一節 ,有結業證書及上課照片存卷為徵,且上訴人亦以書狀自承 :已實施內部稽核、緊急應變演練、資格審查文件準備(原 審卷第107頁),依上述上訴人輔導之期程內容與被上訴人 按其輔導所應踐行作業事項已符合「驗證階段」所示:內部 稽核訓練、內部稽核全面實施與演練、認證申請準備,足證 被上訴人就系爭合約之履行已至兩造所約定之第4期「進行 ISO28000及AEO系統驗證階段」,是被上訴人自得請求第4期 輔導190,000元及文件繕打費用20,000元,合計210,000元。 柒、綜上,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3條、系爭報價單,請求上訴 人給付第4期輔導費用190,000元,及文件繕打費用20,000元 ,合計210,00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原審判決被上訴 人勝訴,核無違誤,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為廢棄改 判,係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戊、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核不影響判決結果 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己、結論: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 49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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