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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格列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依倫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,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 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, 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 ,並對造人數添具繕本,逾期逕為定期辯論,經說明正當原 因,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 3 月   1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素鳳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 3 月   1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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