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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簡上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蘭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      陳建中律師       翁松谷律師 被上訴人 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      謝智硯律師 複代理人  何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所為 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,應更正為「前項廢棄部分,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,至清償日止按日給 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仟肆佰元。」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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