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18號
上 訴 人 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曉蘭
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
律師
陳建中律師
翁松谷律師
被
上訴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
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
謝智硯律師
複代理人 何佳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1日所為
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,應更正為「前項廢棄部分,
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,至清償日止
按日給
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仟肆佰元。」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蘇嘉豐
法 官 曾育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徐悅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