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51號
上 訴 人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銘
訴訟代理人 詹志弘
被
上訴人 成德菁選集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欣融
訴訟代理人 趙錦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
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,上訴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林正銘應
具狀聲明
承受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吳佳霖
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