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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抗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簡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相 對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相 對 人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所為之裁定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教示欄中關於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」之記載 ,均應更正為「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,230 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 之規定,不得抗告。原裁定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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