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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續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繼續審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續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請求人 即 被 告 志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凌 被 上訴人 即 相對人 即 原 告 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繼續審判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21萬1,2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,617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曉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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