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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準此而論,債務人提起異議之 訴,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,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聲請,即應予駁回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業已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,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 行程序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,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經本院以102年 度訴字第1223號受理在案,然因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且經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 在案,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,則依前揭說明,聲 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,自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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