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有
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
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
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準此而論,
債務人提起
異議之
訴,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,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
制執行之聲請,即應予駁回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2年度司
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業已提起
債
務人異議之訴,為此,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
行程序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
強制執行事件,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經本院以102年
度訴字第1223號受理在案,然因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且經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
在案,
業據本院調閱
上開卷宗查明無誤,則依
前揭說明,聲
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,自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