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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王瓊芝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      楊智全律師 相 對 人 大仁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大仁室內計劃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陶石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七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 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 理 由 相對人名稱原為大仁室內計劃股份有限公司,變更為大仁室 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,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,合先敘 明。 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事 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,並為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準用之。 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全字第1109號假扣押 裁定,曾提供面額新臺幣(下同)180 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信託銀行)承德分公司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,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431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,嗣陸續依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6號、101年度聲字 第422號民事裁定變更提存物為面額180萬元之中國信託銀行敦 南分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,並分別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 第1371號、101 年度存字第28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以該 定期存單即將屆期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。經本院調閱上 開提存卷宗查閱屬實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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、第1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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