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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政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吉 相 對 人 黃瓊霖       黃凱芳       賴珈汶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七二九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供 之擔保物,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四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供 之擔保物,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五六五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供 之擔保物,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 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四八○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供 之擔保物,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 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9408號 、96年度裁全字第8093號、96年度裁全字第8092號、96年度 裁全字第8002號假扣押裁定,曾提供現金新臺幣(下同) 1000萬元、1000萬元、1400萬元,1300萬元為擔保物,並分 別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729號、96年度存字第4479號、96年 度存字第4565號、96年度存字第44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, 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上開同金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 字第4729號、96年度存字第4479號、96年度存字第4565號、 96年度存字第4480號提存書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、第106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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