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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台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羚恩 相 對 人 葉逸朋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準此而論,債務人提起再審之 訴,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,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聲請,即應予駁回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其與相對人間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 102年度司執字第106781號給付佣金強制執行事件,業已就 本院北小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、102年度小上字第101號民事 裁定提起再審之訴,聲請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6 781號給付佣金強制執行事件,固已就本院臺北簡易庭101年 度北小字第1518號本院判決及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01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,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再字第24號受理在案 ,然因聲請人聲請不合法,經本院於102年11月18日裁定駁 回其再審聲請在案,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聲再字 第24號卷宗查明無誤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 之聲請,自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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