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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再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台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羚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洪瑞麟、葉逸朋間聲請再審事件, 聲請人對民國102年9月11日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01號民事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、第436條之32、第507條、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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