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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  告 華億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恩 被   告 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子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錦春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昶和機械工程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壹      拾肆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     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      叁佰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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