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
上 訴 人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任冠生
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
律師
崔積耀律師
洪殷琪律師
複 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
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
陳奕澄律師
被
上訴人 得量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永亮
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
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訴部份
訴訟標
的價額為美金11萬5,903.6元折算新臺幣(下同)為338萬8,674
元【計算式:115903.6×29.237=0000000,小數點下四捨五入
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5萬1,841元。
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
640萬3,56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,688元,合計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為14萬8,529元【計算式:51841+96688=148529】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