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新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克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.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
1,813,590元(1,650,000+163,590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
幣28,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