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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訊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.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 1,813,590元(1,650,000+163,59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28,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9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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