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 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 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債務人 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,最高法院 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 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,而 本件被告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82,885元,故訴 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882,885元。訴之聲 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無效產品款項1,809,862元,本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09,862元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3,692,7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63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淑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