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
原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按債務人
異議之訴之
訴訟標的為債
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債務人
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
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,最高法院
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
參照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
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,而
本件被告
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82,885元,故訴
之聲明第一項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882,885元。訴之聲
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無效產品款項1,809,862元,本
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09,862元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合計為3,692,7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63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