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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 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,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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