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
原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裁
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
,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