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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06號 上 訴 人 星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琴 被上訴人  有限責任台北市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工消費合       作社 法定代理人 余育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0,59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,0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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