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締盟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黃火盛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琳薇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
年度訴字第1327號給付帳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437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萬10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