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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帳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締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黃火盛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琳薇生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327號給付帳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43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10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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